【中央評議委員會公告】眾評決字第115000003號
裁決字號:眾評決字第115000003號
裁決日期:西元 2026 年 4 月 13 日

受處分人:李OO 黨員
處分人:中央評議委員會

受處分人 李OO 除名案,經2026年(以下同) 4月13日第四屆中央評議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裁決如下

主文:
裁決李OO違反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十二條及三十六條規定,予以除名之處分,即日起生效。

事實:
本案係由本黨中央委員會移請本會處置暨本黨立法院團總召陳OO檢具相關事證提交本會調查。本會於2026年4月13日召開評議會議,並邀請陳OO到會說明會議現況與後續事證。經查受處分人李OO違紀事實如下:

一、
諸多言論與行徑嚴重影響黨聲譽、破壞本黨和諧:本黨中央委員會於2026年3月25日以「針對李OO委員不實爆料,因其言行已違反本黨政治誠信原則,並對本黨名譽造成嚴重損害」決議送交本會裁處。另本黨立法院黨團亦接獲大量針對本案之陳情。經查受處分人確實於就任不分區立委後諸多言論與行徑已對本黨造成嚴重損害。

二、
連續性違紀:受處分人就任不分區立委前即有言行不當遭本會處分在案(本會2025年8月4日眾評決字第1140000008號,違紀人李OO於社群群組、平台對於黃OO之不當言論,經本委員會決議,李員之行為足認有嚴重傷害本黨之名譽,經裁決李OO違反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停權3個月之處分)。其就任不分區立委後顯未見調整與修正,且屢屢徒生爭議,重創本黨形象、破壞本黨和諧。

三、
受處分人於2026年4月7日會議上明確將「辭任不分區立委」作為對價,要求獲取特定金額補償(含薪資、年終獎金、交通及住宿津貼),嚴重毀損國家公職之公益本質、踐踏廣大支持者透過政黨票對本黨之期待與託付。揆諸2026年4月7日之會議記錄,更語出「要讓我下台的那個人買單就這樣」、「錢對我現在很重要…這是我應得的,薪水跟福利,這是最基本基本的薪水加福利…不要跟我討價還價了,就這樣啦!」、「這點錢對黨來說很困難嗎?」、「這點錢都拿不出來,我看不起」。上揭荒誕邏輯,意圖將不分區立委之職位進退轉化為變相金錢交易。綜上,受處分人就任不分區立委之言論行徑與認知,顯見其對國家公職認知嚴重偏差。受處分人要求由特定對象或黨部支付其「八月以後的薪資補償」及「房屋租金補償」,並表示「這點錢對黨來說很困難嗎?」意圖將政治職位之進退轉化變相為與對本黨之要脅。確屬重大違紀,嚴重毀損國家公職之倫理。

四、
嚴重違反黨紀與政治倫理:經陳OO總召規勸,說明不分區立委之公益性質與應盡之義務,受處分人仍堅持以「獲取金錢」為辭任不分區立委之前提。

理由:
一、
持續性違紀重創本黨形象。

二、
公職職務不可交易化:不分區立委席次為政黨公器,非屬個人私產。受處分人意圖將辭任公職作為對價,此行為已嚴重侵蝕政黨政治之誠信原則,更愧對支持者對本黨之託付。

三、
損害政黨清廉品牌與社會信賴:受處分人以公職薪俸(薪水、福利)威脅本黨。其行為模式已完全背離本黨之理念與價值,嚴重損害本黨支持者之信任與國會尊嚴。其持續性違紀與不當施壓、破壞本黨和諧,已達成《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及三十六條之重大違紀標準。

四、
本案事證明確,依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本黨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處分;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出席中央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決議通過。認定受處分人重大違紀,予以除名處分。

五、
受處分人得於裁決理由書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向中央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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